论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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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瑛.论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J].法学评论,2021,39(6):173-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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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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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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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规则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在承租人擅 自转租租赁物的情形下,《民法典》第753条赋予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擅 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将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利的条件限窄了.获得约定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目的.出租人实现租金债权可以有多种方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并不必然导致租金债权无法实现.因此,不应将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赋予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在依法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时,应该根据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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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资租赁 擅自转租 根本违约 法定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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