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及其充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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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鸿飞.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及其充分性[J].法学,2021,480(11):9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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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鸿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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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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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是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它以动产抵押的兴起为契机,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保护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降低其诚信风险,但可能造成在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形成垄断.它主要适用于动产浮动担保、未来财产的担保和同类财产的集合担保,不适用于以部分某类动产设定的固定担保.概括描述的充分性至少要明确财产类型和数量,其功能的最大化以声明登记制和区分担保合同与担保登记为前提.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未达合理标准时,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均不成立.当事人以担保人的"全部财产"描述担保财产的,可将其意思解释为成立保证合同.担保财产概括描述发生严重错误将导致担保财产无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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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 描述的充分性 动产担保 存货担保 描述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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