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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国家谈判的法律规制
作者单位:
;1.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摘 要:
政府部门在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的国家价格谈判中的行为,其法律属性应该定性为行政合同行为。只有依法规范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企业合法利益的共赢,因此需要明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依法规制的合法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价格谈判过程的具体程序控制、政府部门相应行为的控制程序以及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规则。
关 键 词:
药品价格国家谈判
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
政府采购
行政合同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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