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要客观评价《劳动合同法》,该法对促进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并没有确切数据证实《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不合理用工成本。就用工灵活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的现象。因为违反规章解除和相关弹性概念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的解除保护也并非是彻底刚性的。由于修法的共识并没有形成,相关立法的配套问题没有解决以及经济下行的特殊背景,目前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时机并不成熟。此外,真正给企业带来负担的是税负等其他因素,修改《劳动合同法》并不能解决企业负担问题。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整个问题是集体合同制度不能发挥作用,劳动关系分层处理未能完成。在短期内,解决现有问题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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