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用工法律关系研究
—— 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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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永颖.超龄人员用工法律关系研究
—— 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为切入点[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31(2):3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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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永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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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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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存在相左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超龄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此冲突进行了补正。然而,因超龄用工关系认定理论的不足,仍未能解决司法实务中判断基准与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此问题应以广阔的视角和务实的精神加以检讨:即以"社会保险待遇说"和"特殊劳动关系说"为理论支撑,在辨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从"分类以视之"的分析方式和解决思路入手,厘清超龄用工关系之情形,以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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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超龄人员 用工关系 法律性质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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