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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改革
作者姓名:
霍海红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3BFX079)“诉讼时效立法疑难问题研究”
摘 要: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依然较短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相比只进行了微调,恐怕与如下三个认识不足或误区有关。第一,低估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对其他诉讼时效规则造成的严重困扰。第二,片面理解了所谓“诉讼时效短期化趋势”,过高估计了我们应对“诉讼时效短期化”的意愿和能力。第三,忽视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道德性难题和“折扣执行”困境。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应坚持体系化思路,关注中国国情,立足长远,统筹规划。
关 键 词: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短期化
体系化
民法总则
民法典
Rethinking the Reform of the Period of Limitation of Ordinary Lawsuits in China
Authors:
Huo Haihong
Abstract:
Keywords:
limitation of action
short-term trend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systematization
General Rules of the Civil Law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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