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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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冀平,张伊明.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理论探讨,2002(5):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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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冀平 张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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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2. 西南政法大学99级研究生,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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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个完整、严密、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包括四个层次 :国家监管、行业自治、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这四个层面各负其责而又相互配合 ,其中 ,国家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 :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看 ,混业监管应是大势所趋 ,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现阶段及未来金融监管模式应遵从分业→分合混营→混业监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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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监管模式 分业 混业 |
文章编号: | 1000-8594(2002)05-0044-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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