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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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代赏丹.错位的权利[J].法制博览,2015(3):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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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赏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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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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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公民一项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刑法却将其界定为一项政治权利予以剥夺。然则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并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利,其属于二元性质的人格权范畴。对公民犯罪施以严厉的制裁时不应绝对的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而应当限制其公权部分的同时对私权部分予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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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 人格权 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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