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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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亚军.入世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进一步完善[J].当代法学,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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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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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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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贸代理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及其适用于外贸代理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只是对直接代理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将这一规定适用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业务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国内客户不愿把自己的名称披露出来;有时虽属一笔交易,但客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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