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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状及罪名有待完善
引用本文:潘自明,祝福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状及罪名有待完善[J].人民检察,2005(1).
作者姓名:潘自明  祝福林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潘自明),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祝福林)
摘    要: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首先,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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