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明事件”给人大代表的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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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育仁.“张裕明事件”给人大代表的警示[J].公民导刊,2015(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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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育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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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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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目前,上海警方遵循该条规定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醉驾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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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履职行为 周宁县 弃权票 刑事审判 公共道德 舆论大哗 有错必纠 投反对票 强制措施 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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