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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明事件”给人大代表的警示
引用本文:张育仁.“张裕明事件”给人大代表的警示[J].公民导刊,2015(2):49.
作者姓名:张育仁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系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目前,上海警方遵循该条规定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醉驾肇

关 键 词:履职行为  周宁县  弃权票  刑事审判  公共道德  舆论大哗  有错必纠  投反对票  强制措施  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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