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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保等多项待遇
摘 要:
2009年度上海市个人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以上海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292元)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关 键 词:
社保费
缴费基数
待遇
工作单位
月平均工资
工资性收入
上海市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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