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便于落实财政转移支付规范目标,我国将其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分别予以功能定位。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两类转移支付功能发挥产生混同与偏差,导致转移支付整体功能受限,转移支付结构调整陷入困境。对此,以结构视角分析,虽便于理解和说明,但需要注意到结构主义自身容易带有的对主体、环境及转移支付整体结构平衡的忽视这些局限,谨防将结构调整简化为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份量、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份额到预设的比例。现有体制环境下,基于转移支付人权保障属性,有必要对转移支付结构进行人权维度再定位,为其整体功能圆满实现提供新的纠偏视角与规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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