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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制度
引用本文:俞亮,张驰.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制度[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3(1):82-85.
作者姓名:俞亮  张驰
作者单位:1.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北京,100726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专门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31)”、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项目,北京工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应急项目“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教育”,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3期面上项目《中法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摘    要:由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其所有诉讼行为,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来实现,因此诉讼代理人的人选实际上是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但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方式相对简单、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利益表达渠道的过度垄断、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较为薄弱,这就迫切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民事诉讼  代理  制度完善

On the Minors' Litigation System
YU Liang,ZHANG Chi.On the Minors' Litigation System[J].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2015,13(1):82-85.
Authors:YU Liang  ZHANG Chi
Institution:YU Liang;ZHANG Chi;Law School,Beijing Industry and Commerce University;the Accused Prosecutors,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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