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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隔时犯与隔地犯
引用本文:鲍遂献.试论隔时犯与隔地犯[J].政治与法律,1986(5).
作者姓名:鲍遂献
摘    要:一、隔时犯和隔地犯的概念及意义所谓隔时犯和隔地犯,分别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发生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场所的犯罪。其基本特征是:(1)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毕,但危害结果没有马上发生。因此,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不发生隔时犯与隔地犯的问题。(2)作为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定结果的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上与实行行为存在一定的间隔。因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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