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镇私房买卖“过户登记”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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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少飞,杨小平.浅析城镇私房买卖“过户登记”的法律性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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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少飞 杨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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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孔少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安阳455000(杨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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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判实践中,城镇私房买卖纠纷的起因和争议的焦点往往表现为:当事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于城镇私房买卖“过记登记”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要式合同说,广义要式合同说,物上债契约说等。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方式,是一种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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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镇私房 买卖 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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