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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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斌.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4):11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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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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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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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来看 ,“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况的必备要件 ,但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 4月 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和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况 ,同时指出挪用公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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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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