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
| |
引用本文: | 蒋琪,秦增光.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J].中国律师,2013(2):52-54. |
| |
作者姓名: | 蒋琪 秦增光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抗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调查取证权 检察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