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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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二江,褚立红.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9(1):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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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二江 褚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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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 [2]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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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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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暂予监外执行 改造罪犯 社会效果 刑罚执行 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 保外就医 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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