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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高二江,褚立红.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9(1):54-55.
作者姓名:高二江  褚立红
作者单位:[1]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 [2]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干部
摘    要: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改造罪犯  社会效果  刑罚执行  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  保外就医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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