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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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秀芹,王清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民事责任[J].中国律师,2008(4):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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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芹 王清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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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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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独立人格制度的设计使公司不仅有血有肉,而且有了灵魂,不仅可以动,而且还可以思想,所以在经营活动中游刃有余,它一经提出,就如携带了魔界的符咒,迅猛发展,又变幻无常,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它突破了以往合伙经济主体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使股东的经营风险具有了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资本的积累,关于公司独立制度的设计使公司法人告别了提线木偶的时代,进入了“生命有机体”的高级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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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民事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独立人格 经营活动 经济主体 经营风险 提线木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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