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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客体与标的
引用本文:章戈.小议客体与标的[J].法律科学,1985(1).
作者姓名:章戈
摘    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目标。又有人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权利客体。然而,每有权利,则必然有相对人的义务,也必然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所指向的事物,同时也必然是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因此,所谓权利客体,实际上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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