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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民--兼论公民
引用本文:徐国栋.论市民--兼论公民[J].政治与法律,2002,3(4):8-20.
作者姓名:徐国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本文力图研究市民与公民的区别,以此确定我国民法典的人性标准.为此研究了罗马法中的、封建时代的和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的行为方式,得出的结论是,在罗马法时代,市民与公民并无明确的区分,法律对主体提出了较高的人性标准;在封建时代,尽管产生了市民的术语,但它所蕴含的行为方式也难以与公民相区分;到了民族国家时代,经过理论家的加工,市民才成为自利的行为方式的代名词.作者认为,在民法典中,不宜采用统一的人性标准,在起社会组织功能的人法中,可采用公民的人性标准;在起稀缺资源分配法功能的物法中,则可采取市民的人性标准.

关 键 词:市民  公民  人性标准  民法典
文章编号:1005-9512(2002)04-0008-13

On Burgh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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