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二)(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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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李晨阳.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二)(2008年)[J].南洋资料译丛,2009(2):3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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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李晨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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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缅甸 [2]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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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章国家元首第五十七条总统和副总统代表国家。第五十八条总统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全体国民中处于最高地位。第五十九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忠于国家和人民。(二)本人和父母双亲都必须是出生在缅甸境内的土生的缅甸公民。(三)当选者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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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和国 缅甸 联邦 宪法 副总统 国家元首 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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