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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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荣春,王超强.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J].犯罪研究,2012(6):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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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荣春 王超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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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2.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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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直接制约着一国刑法立法上的犯罪规模。行为的社会普遍性、社会对行为的不能容忍性和刑罚干预的迫不得已性,正面运用是犯罪化的条件,而反面运用则是非犯罪化的条件。“超前立法”可以看成是犯罪化的一种特殊形态。过犯罪化是犯罪化的异化,而过非犯罪化则是非犯罪化的异化,两者都背离了刑法立法的“求真务实,,即其科学性。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直接影响着公民自由范围,两者最终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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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化 非犯罪化 条件 异化 求真务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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