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提存公证在物权保护中的优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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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建明.担保提存公证在物权保护中的优越性[J].中国公证,2013(1):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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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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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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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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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公证规则》 《担保法》 物权保护 《合同法》 《物权法》 给付义务 财产安全 担保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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