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的艺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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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正茂.立法者的艺木[J].民主与科学,2006(6):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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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正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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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举凡行事,皆有精粗巧拙之不同,所以发展出了“艺术”一语。立法也有艺术。篇章的安排、文字的运用直至标点符号,都有讲究。《晋书·刑法志》所录《魏法序略》批评“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遂调整结构,“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开创了“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篇章结构先河。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所撰《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有专章比较各国宪法篇幅长短、结构,也属于论述立法艺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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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者 刑法志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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