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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已构成流氓罪
引用本文:周景盛,金效兴.这种行为已构成流氓罪[J].法学杂志,1983(4).
作者姓名:周景盛  金效兴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看了《法学杂志》第二期刊登成兴茂同志的《这种行为构成流氓罪吗?》一文,感到我们这里也有相似情况。为了探讨这类案件定性的准确性,特将我们学习此案的一点体会,谈谈如下见解。一、郭、彭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流氓犯罪活动的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严重威胁,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郭、彭的行为正是这样。他们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前,对两个素不相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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