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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中的所有权转移
引用本文:曹守晔.经济审判中的所有权转移[J].法学杂志,1987(6).
作者姓名:曹守晔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时间、地点问题,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体上,它是确定财产主体和财产意外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的基础;程序上,它是确定合同履行地解决管辖争议的关键。一、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亦即在所有权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当事人所有仅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丧失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原所有人丧失或脱离所有权的法律现象。财产所得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一民事主体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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