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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仅
引用本文:董翠香.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仅[J].政法论丛,2000(1).
作者姓名:董翠香
作者单位:山东省警官学校!济南250014
摘    要:《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 ,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 ,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 ;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 ;其主体应包括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 ,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 ;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 ;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 ,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该权利具有追及性 ;其受偿顺序在抵押权之前。

关 键 词:建设合同  承包人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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