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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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翠香.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仅[J].政法论丛,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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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翠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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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警官学校!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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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 ,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 ,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 ;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 ;其主体应包括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 ,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 ;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 ;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 ,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该权利具有追及性 ;其受偿顺序在抵押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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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合同 承包人 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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