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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将公司巨额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该不该定罪
引用本文:田列仙.董事长将公司巨额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该不该定罪[J].政府法制,1999(4).
作者姓名:田列仙
摘    要:郭某、李某、张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期间,董事长郭某私自将公司200万元巨额资金借贷给某国有控股公司使用,收取利息。李某与张某发现后举报到司法机关要求治郭某的罪。对于如何定性意见出现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董事长有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不需要经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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