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 兼评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上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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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文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 兼评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上诉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4(9):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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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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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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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专利权授予权利人法定的排他权,但并不给予其市场力量或垄断力。标准必要专利因其本身的不可替代性,使得权利人更易取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针对华为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的专利许可垄断之诉,我国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交互数字公司构成垄断行为。本文以该案最新判决为引,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拥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一基础上,探讨合理原则在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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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支配地位 专利权人 专利许可 许可费 专利申请 市场支配力 反垄断执法 交叉弹性 同族专利 反垄断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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