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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权处分
引用本文:荣如侠.试论无权处分[J].前沿,2005(5):141-143.
作者姓名:荣如侠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院,呼和浩特,010021
摘    要:在对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比较研究基础上, 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国和日本,而是采取了债权行为 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债权形式主义, 仅有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 并以此为基础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 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考察。

关 键 词:处分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
文章编号:1009-8267[2005]5-0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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