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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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志强,王彩玲.论单位犯罪的自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6):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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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志强 王彩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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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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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改后,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刑罚制度却没有实现同步变迁,对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没有明确规定。依法理,单位犯罪应有自首制度的适用,现行刑法规定阙如,构成法律漏洞。对此问题,应先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再通过法律修改的途径予以解决。 一、问题之提出 自首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正确适用量刑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大意义。现行刑法第67条对自首制度作了集中规定,但依通说,该条仅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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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自首 中国 刑法 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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