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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泥“和”不得
引用本文:
武家水.稀泥“和”不得[J].人民司法,1987(9).
作者姓名:
武家水
作者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
“着重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原则,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民内部团结和生产发展。但是,勿庸讳言,有的同志在办案中“和稀泥”的现象也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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