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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摘    要: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收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c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在经济X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向未受过纪律处分;(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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