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错误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引用本文:臧田桂.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错误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J].行政法制,2006(1):60-61.
作者姓名:臧田桂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摘    要:八十年代,夏某来原某县某镇蹲门村理发,后在现蹲门居委会南北街鲁龙喜家东侧搭建三间房屋。田某和夏某结婚后随丈夫来蹲门村生活。1993年夏某病故。2005年4月21日,某镇人民政府认为田某于1985年9月未经批准,未办相关手续,擅自在该镇蹲门居委会街道搭建的三间临时用房,严重影响了中心村建设规划,根据《某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谅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田某在一周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处罚款200元。2005年4月29日,田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琼政行处(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键 词: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撤销  违法行为  责任人  人民政府  八十年代  建设规划  管理条例  规划建设  违章建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