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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引用本文:马锦生.浅谈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4(4):32-32.
作者姓名:马锦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关 键 词:逮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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