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评述——对中国《仲裁法》修改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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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玲.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立法评述——对中国《仲裁法》修改的启示[J].仲裁与法律,2005(6):2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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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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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2004级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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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生效后,新加坡仲裁体制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其中,《国际仲裁法》适用于国际仲裁,原仲裁法适用于国内仲裁。《国际仲裁法》采纳了《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被认为标志着新加坡脱离法院干预国际仲裁的普通法对抗制,转向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独立。本文详细介绍了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各项制度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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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商事仲裁 立法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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