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医生被“高效”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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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镇国,侯兆晓,李孙达,李珊.见习医生被“高效”司法鉴定[J].民主与法制,2011(1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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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镇国 侯兆晓 李孙达 李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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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主与法制》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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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鉴定大致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多头鉴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鉴定机构太多.而是“送鉴程序”不规范。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最关键的是耍保证“送鉴样本”的原始状态。目前在鉴定人准入问题上,基本没有考核体系。鉴定人资格的考评体系缺失。司法鉴定业务社会化。主要目的是保证鉴定的质量。自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鉴定正式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矗的决定》。过去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决定》最大的亮点。只有科学统一管理才能保证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公正性。才能保证鉴定质量、尊重科学规律。满足诉讼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五年多过去了,《决定》结束司法鉴定存在已久的混乱局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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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见习医生 鉴定人资格 法医病理 全国人大常委 考评体系 管理才能 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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