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司法解散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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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宗根,蔡江英.对公司司法解散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律适用,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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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宗根 蔡江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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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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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强了法的可诉性,其中,对于公司解散,《公司法》新增了司法解散之诉,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与此相适应,新《公司法》增设司法清算制度,扩大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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