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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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淙谷.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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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淙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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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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