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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
引用本文:刘晓东.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J].辽宁人大,2008(1):15-15.
作者姓名:刘晓东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摘    要: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辽宁省一直对社会领域立法很重视,从《立法法》实施以来,共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60件,其中社会领域立法31件,占立法总数的52%。本文结合立法实践,仅就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谈点粗浅的认识。

关 键 词:《立法法》  社会领域  应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次会议  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  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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