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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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东.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J].辽宁人大,2008(1):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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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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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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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辽宁省一直对社会领域立法很重视,从《立法法》实施以来,共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60件,其中社会领域立法31件,占立法总数的52%。本文结合立法实践,仅就社会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的原则谈点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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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法》 社会领域 应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次会议 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 经济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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