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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权的定位
引用本文:周汉华.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权的定位[J].人民检察,2005(18):9-11.
作者姓名:周汉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    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如何明确检察权的定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权的规定只有两条:一是总则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是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于缺少全面的制度设计,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检察机关享有的抗诉权,其效果也不错,近年来法院再审抗诉民事行政案件的改变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抗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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