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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管见
引用本文:刘山益,杨绮雯.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管见[J].人民司法,1993(9).
作者姓名:刘山益  杨绮雯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山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绮雯)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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