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辩护权能的完善和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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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晓洁.论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辩护权能的完善和不足[J].法制与社会,20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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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晓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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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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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与旧律师法相比,新的律师法大幅度增加和扩张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从理论上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难题,同时,也突破性的赋予律师有条件的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利。在未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对律师法做出突破性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可能造成法律适用混乱,同时由于新的律师法本身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也使得律师法所保障的律师辩护权遇到一系列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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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位阶 会见权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言论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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