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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J].法学,2006(1).
作者姓名:韩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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