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谈谈刘祖杰放火案的性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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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占元.我也谈谈刘祖杰放火案的性质问题[J].人民司法,195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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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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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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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几期“人民司法”对刘祖杰放火案的犯罪性质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张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同志援引了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于“人民”和“敌人”的解释,认为刘祖杰是农民中的青年积极分子、共青团培养发展的对象、生产队的妇女队长,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赞成、拥护和积极参加的,当然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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