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忠”之法律义务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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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华燕.论“忠”之法律义务及其限度[J].法律科学,2011(6):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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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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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2]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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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胡玉鸿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8&ZD001):“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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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忠"在初始意义上作为道德要求而存在,鉴于其对共同体的存立、公共职责的履行、契约法理论的补充及情感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立法将"忠"写入法律文本,使其由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作为法律义务的"忠",约束着"特殊信任关系"中的法律主体。现代立法并非鼓励对个人的忠诚,也不强求对某特定意识形态或政策目标的服从。在公法上,其强调的是对通过正当程序成为共同体价值目标的普遍认同与一体遵行;在私法上,意在预防受托人滥用委托权限。"忠"之立法规范作用于行为,是可描述及可预测的行为标准。对"忠"之规范的违反,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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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忠 法律义务 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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