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亟待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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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燕.《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亟待规范[J].广东民政,2011(9):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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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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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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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婚姻登记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等服务任务。近年来,我国“婚姻登记证明”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婚姻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房产过户、出国结婚等许多事项中,都需出具《证明》。但相关的政策、规定并未随着证明担负职能的增多而进行调整,《证明》的法律效力与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其覆盖范围和链接也出现缺失,亟需进行规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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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登记条例》 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当事人 银行贷款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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