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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的宪政体制论
作者姓名:陈利强  茅友生
作者单位:[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2]人民出版社,北京100706
基金项目: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贸易体制理论问题研究――基于美国与WTO双层博弈的政治经济分析”(批准号:08CGJ006); 2010年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提升浙江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批准号:2010C35007);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构建中国特色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研究”(批准号:10YJC820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贸易政策制定权力由《美国宪法》明确界定,所以开启贸易自由化的"1934年体制"本质上是一个宪政体制。该体制的形成是基于后危机时代重构政治平衡与摆脱经济危机的现实需要,而其变迁是围绕国会"授权-控权或监督"的宪政路径展开的,并由贸易保护主义力量与自由贸易主义力量之间的宪政博弈推动的。这种宪政博弈实质上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贸易立法博弈,而具体表现为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四位一体"制度架构。对正在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中国而言,这种源于宪政博弈的贸易制度创新实践可资借鉴之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后危机时代贸易自由化立法范式的创新和自由贸易与不公平贸易二分法的立法体例的引入。

关 键 词:《美国宪法  》“1934年体制”  贸易自由化  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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